房屋确权中,因房屋垮了一部分,是以现存有的面积确认权吗?
针对您关注的“房屋确权中垮塌部分是否影响面积认定”问题,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动产确权有明确规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九条:“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及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八条:“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(一)不动产权属证书;(二)买卖、互换、赠与合同;(三)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;(四)分割、合并协议;(五)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;(六)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;(七)相关税费缴纳凭证;(八)其他必要材料。”
结合您的问题,若房屋垮塌前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,确权时需以证书登记的面积为基础,垮塌部分仅作为现状描述;若未办理登记,需通过测量现存合法占地范围,结合建设许可等材料确认面积。因此,房屋确权面积并非仅以现存面积为准,需结合权属证明与实际状况综合判定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房屋垮塌后确权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:
1. 权属证明缺失风险:若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丢失,且无法提供其他证明材料,可能导致无法证明房屋的合法权属,确权申请被驳回。例如:张先生的房屋因地震垮塌,但其房屋所有权证已丢失,且未留存复印件,登记机关以无法证明权属为由拒绝确权;
2. 面积争议风险:若测量报告与原权属证明的面积存在差异,且无法提供合理说明,可能引发与登记机关或相邻方的面积争议。例如:李女士的房屋垮塌后,测绘机构测量的现存面积比原证载面积少5平方米,登记机关要求其说明原因,否则按测量面积确权,导致李女士权益受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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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零九条:“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及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八条:“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(一)不动产权属证书;(二)买卖、互换、赠与合同;(三)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;(四)分割、合并协议;(五)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;(六)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;(七)相关税费缴纳凭证;(八)其他必要材料。”
结合您的问题,若房屋垮塌前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,确权时需以证书登记的面积为基础,垮塌部分仅作为现状描述;若未办理登记,需通过测量现存合法占地范围,结合建设许可等材料确认面积。因此,房屋确权面积并非仅以现存面积为准,需结合权属证明与实际状况综合判定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房屋垮塌后确权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:
1. 权属证明缺失风险:若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丢失,且无法提供其他证明材料,可能导致无法证明房屋的合法权属,确权申请被驳回。例如:张先生的房屋因地震垮塌,但其房屋所有权证已丢失,且未留存复印件,登记机关以无法证明权属为由拒绝确权;
2. 面积争议风险:若测量报告与原权属证明的面积存在差异,且无法提供合理说明,可能引发与登记机关或相邻方的面积争议。例如:李女士的房屋垮塌后,测绘机构测量的现存面积比原证载面积少5平方米,登记机关要求其说明原因,否则按测量面积确权,导致李女士权益受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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